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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异常名录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共渭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1-17 10:28

各县(市、区)委编办,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省级驻渭有关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陕西省登记局关于事业单位异常名录有关规定,为了加强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大事业单位信用监管力度,现就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异常名录工作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异常名录的范围

凡是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存在以下11种异常情形的,列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异常名录范围: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登记事项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的;

(四)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单位印章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或资助的;

(六)报送并向社会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七)申请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八)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

(九)证书超过有效期自动废止未换领证书的;

(十)确认开办资金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十一)被举报且经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异常名录的确认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登记管理信息库查询、年度报告、实地核查、事业单位绩效评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线索问题举报等方式发现事业单位存在异常情形的,按照如下程序列入异常名录。

1.提醒约谈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提醒单位存在登记管理异常情形并提出整改要求,被约谈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整改到位的,事业单位需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原因。

2.书面警告存在异常情形的事业单位经提醒约谈后,无正当理由未整改到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书面警告并提出整改要求,事业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后报登记管理机关。

3.确定列入:经书面警告后仍未整改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择期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异常情形后可做出列入登记管理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向其下发《列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异常名录的通知书》。

4.网上公示:对列入登记管理异常名录的事业单位,通过编办网站、信用网站等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事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情形及理由等。

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异常名录的管理

1.对列入登记管理异常名录的事业单位,限制其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业务。

2.事业单位自列入之日起2年内异常情形消失的,可以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

3.被列入异常名录2年期间再次发生违规行为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其列入严重违规“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做出撤销法人登记的行政处罚,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机构编制整合撤并。

4.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异常名录工作,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级登记管理异常名录工作。异常名录定期抄送市委组织部考核办、市委网信办等行业管理部门,作为考核参考,形成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