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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政策宣传系列(十)

来源:中共渭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28 11:33

本期主要宣讲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问责结果的处理方式、程序。

问责结果的处理方法及程序: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结论,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有管理权限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违规单位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决定或者问责建议,应当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并报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并向违规单位同级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同时明确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予问责,免予问责,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问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决定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